(十一)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的补助。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职能,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各地应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十三)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我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07年底前,设区的市实现与省和辖区内主要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延伸到街道(乡镇)和社区。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