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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6〕16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06年至2008年,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180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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