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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4000元/亩(即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二、关于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统迁,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确定标准与拆迁户据实结算。拆迁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质量,以实际丈量和清点的数量、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砖混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60元/平方米,建成房基50元/平方米。

  灌溉机井每眼补偿10000元,人工井每眼补偿600元,坟墓迁移按每座300元补偿,毛渠每延米补偿3元,衬砌渠每延米补偿5元。

  其他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二)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三)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和相关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施工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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