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7号)
西安、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下称“蓝商高速公路”)是交通部“十五”规划重点工程之一,是西部大通道西(安)合(肥)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路段。该项目的建设对增强我国东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省关中与陕南区域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曾发文对蓝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作出过原则规定,但近年来因国家征地政策的变化和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征迁补偿标准的提高,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陕政办发〔2003〕98号)所确定的征迁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并确保蓝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蓝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商洛两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田、水浇地18000元/亩;旱平地14000元/亩;旱坡地110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
(三)确需砍移的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木5%管理费)为:乔木林2000元/亩;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经济林3000元/亩;苗圃4000元/亩。
确需砍移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120元/株,未挂果树40-80元/株,果树苗10-20元/株。其他成材树20-40元/株,未成材树3-5元/株;果树、经济树超过合理密植标准的,参照苗圃标准进行补偿。
(四)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水田900元/亩,旱地600元/亩,林地34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