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九日)
为切实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现就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此次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已改制关闭破产原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含2001年以来省属下放企业,不含省直部门自办企业)。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一年一定。企业退休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二、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
已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尚未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正在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为退休人员预缴10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应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