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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相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现有投入农村公路的资金渠道和金额不能减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专项资金,做到有路必养,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路林产权拍卖、沿路资源开发等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汽车养路费(包括农用车养路费)、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公路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拨付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接受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全市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各地必须结合农村公路本身特点,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的积极性,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现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逐步推行科学、规范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公路养护效率,提升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逐步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有资质或资格的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别困难并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乡、村公路,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养护。

  五、完善配套措施,平稳推进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一)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养护办法。市交委和市公路局要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对农村公路养护成本进行测算,逐步建立市级公路养护数据库,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成本进行测算,逐步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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