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规划,编制市级资金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建议计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上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乡、村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指导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指导乡镇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村道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乡、村道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受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根据《
公路法》的规定加大投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道管理养护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自治县、市)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保障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统筹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交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业主单位负责筹措。
(一)市交委每年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包括农用车养路费)时,对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分别按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村道养护工程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