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日
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2006年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安排一部分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各县(市、区)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建设,支持全省县域经济发展。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切实发挥贷款使用效益,确保按期还本付息,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发放的原则、范围、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发放的原则。
1.突出重点。对经济基础较好、还款能力较强的县(市、区),给予倾斜,贷款额度大一些;对其他县(市、区),予以兼顾,贷款额度适当少一些。
2.专项使用。贷款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没有开发区的县(市、区)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为招商引资打基础,不能挪作他用。
3.量力而行。由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使用贷款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后,确认是否同意贷款。
4.按期还款。借款县(市、区)要讲信用,保证按期偿还本息。
(二)贷款发放的范围。省财政直管县(市)、省政府确定的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区、恩施州所辖县(市)。
(三)贷款额度。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基本担保能力或偿债能力)确定相关县(市、区)可用贷款额度。原则上,好的县(市、区)1亿元,较好的县(市、区)0.5亿元,一般的县(市、区)0.3亿元,较弱的县(市、区)0.2亿元(见附件1)。
(四)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利率争取优惠,以开发银行总行核准的为准。原则上,贷款年限为20年,还款宽限期为5年。
二、贷款模式与还款保证
(一)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与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要在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指导下搭建融资平台,已有的不再另行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