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事件的力度,在全面调查认定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集中拆除违法建筑活动,改善景区环境,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同时,严格加强景区建设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伐木等任何形式的破坏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的活动。
(二)规范设置标志标牌。参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的要求,结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实际,精心设置和规范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标牌,做到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设置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安全警示、交通指示、遗产宣传、古树名木保护、景观景点介绍、文物保护标志、公共设施标志等标牌设计形象统一、清晰美观且有特色。
(三)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完善安全救助应急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险要地段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加强景区车辆、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加强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法规和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按要求配足消防器材和火警通讯设施和器材。科学确定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在节假日期间要特别注意对游览活动的组织引导,不得超过环境容量标准接待游人,确保游览安全。
(四)创建文明卫生风景名胜区。从整治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风景名胜区环境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使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加强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要按国家有关标准经过处理后排放。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景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引导游人文明游览,自觉维护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力争更多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成为文明单位、文明景区,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四、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升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
各地要按照《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支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促进全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