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
自1987年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以来,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3处,总面积5506.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3%。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对于维护全省国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旅游发展,拉动地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监管不力,规划执行不严,一些部门和单位不顾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历史遗产特性,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破坏性地开发建设,使风景名胜区出现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的倾向,影响了风景名胜区固有价值与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以资源保护为核心,科学规划为前提,设施建设为基础,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旅游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发利用促发展,绝不能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暂时发展,切实做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统一,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合理划定景区范围,确定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安排好开发时序和强度,制订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用地总量。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旅游、文化、民族宗教等部门的意见,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