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1号 2006年1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湿地资源十分丰富,既有全国最大的淡水湖泊、国家重要湿地鄱阳湖,又有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五大江河及其支流形成的遍及全省的完整的水系,湿地面积达365.17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1.87%。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切实加强全省湿地的保护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好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湿地在生态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湿地保护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要广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湿地保护既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又是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各级政府要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成立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构,统筹研究和解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抓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坚持和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对湿地资源保护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三、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