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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划转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能范围不变。按照机构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农保事业经办机构;乡镇按区域配备农保工作经办人员,由直管市、林区和县(市、区)农保机构集中管理。

  (二)关于编制、人员及住房。各级农保机构原则上按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进行移交,非在编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自行消化。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职工可继续居住原民政部门分配的住房,服从民政部门对住房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办理房改手续。

  (三)关于印章。各级农保机构、职能、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后,由各地自行商定新印章启用、旧印章废止的时间,并联合发文通知到有关单位。

  三、农保基金的移交和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

  各地要以2005年的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确保农保基金的完整。在移交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农保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清单,按审计认定结果进行移交。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民政部门积极整改和负责清收。

  (一)对尚未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民政和财政部门,迅速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二)对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挪用的农保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归还。

  (三)对民政部门挪用农保基金用于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或建房购车的,责成民政部门迅速组织清收,挪用的农保资金应在移交前足额归还到位。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变卖固定资产予以归还;对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难以分割的,由民政部门用贷款偿还。

  (四)由农保机构或个人行为借出的农保基金,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办法,在农保工作移交前均应还本付息。利息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基金增值的规定计算。

  (五)因地方财政未将农保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不足,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的,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凡符合正常开支范围的,予以核销并由同级财政拨款补齐;凡不符合正常开支范围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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