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移交时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移交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农保机构划转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的移交工作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保移交工作的领导,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工作移交挤占挪用基金、私分财物。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
(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3月2日)
根据2005年4月18日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将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整体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和机构、人员移交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农保职能移交的实施步骤
农保职能移交工作要采取整体移交、上下联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办法。具体实施步骤为:
第一步:摸清底数。在农保工作移交之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2005年的审计情况,摸清农保基金及单位经费状况、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农保资产状况等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第二步:制定移交方案。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制订当地农保工作移交方案,明确农保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编制、移交人员等内容,对农保基金、单位经费、固定资产等提出具体移交办法。
第三步:按移交方案组织移交。各地按照移交方案确定的原则认真做好移交工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应包含农保基金的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单位经费、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移交人员名单和对违规基金、风险基金的处理意见等移交清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四步:总结验收。移交工作完成后,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对移交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组织对各地农保移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工作职能调整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