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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通行费。

  (四)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50元,舍去;2.50<费额零头≤7.50元,归5元;7.50<费额零头≤10元,归10元。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1年,1年后由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收入状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五)其他相关政策。

  1.对载客类汽车、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69号)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部分车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05]30号)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标准。

  2.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政策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的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仍按超限运输车镜谋曜技邮粘盗就ㄐ蟹选?

  3.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符合《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过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仍按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加收车辆通行费。

  四、组织实施

  实施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通过经济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限制超限运输、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建立遏制超限运输反弹的长效机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交通、财政、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严格执法。要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加强监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若因收费系统故障无法实施计重收费,立即恢复原收费方式,即按照车型判断方式进行收费。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各相关单位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密切关注由此衍生出的各种逃费现象,积极研究对策,完善稽查手段,坚决打击各种逃费行为,确保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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