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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 不增加社会负担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其收费水平与现有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

  三、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超限判别标准。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2004年GB 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通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二)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长江大桥(指军山、荆州、宜昌大桥):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2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2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4)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基本费率为0.15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7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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