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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护公路桥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收费公路的实际,决定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对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和由政府交通部门贷款建设的长江大桥、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政府其他部门贷款建设的和经营性的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另行报批。

  二、计重收费的原则

  (一) 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计量。

  (二) 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同时,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三) 简单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简单明了,方便操作和执行,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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