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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经审核批准取得购房资格的职工,可以放弃购房资格,但不得变卖和转让;

  (四)建设代理公司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向审定的购房职工发布楼盘信息,签订销售合同,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取得购房资格的住房未达标职工,原购买的属水果湖地区(北起东湖路,南至八一路,西起中南、中北路,东到珞狮北路、天鹅路)内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时,由省政府指定的产权管理单位优先回购。

  (二)公务员住宅小区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的要求,实施社会化管理。

  (三)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未住满5年者不得上市交易。

  (四)本意见由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2.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销售办法

  附件1:

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
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精神,现就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销售价格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代建费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按照计价格〔2002〕2503号文件规定的成本构成计算,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要按照小区总体规划,统筹测算,合理分摊到各个组团开发成本中;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代建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开发成本的3%计算。

  二、对超过职工职级标准的住房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计价。商品房价格比照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并予以适当优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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