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4号)
省政府各部门:
《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销售管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销售管理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现就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住房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销售对象
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的住房,面向在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出售。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二、销售价格
住房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分别计价。
(一)无房职工职级面积标准内的住房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超过标准的住房面积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计价;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缺额住房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其余住房面积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计价;
(三)职工购买住房时,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纳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三、销售程序
住房销售在岳家嘴省直机关公务员住宅小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按照本人申请、单位审查、省编办核编、省直房改办审核、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的审核程序,严格审查购房资格;
(二)按照无房职工优先的原则,采取适当形式合理确定每期(组团)住房的购房职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