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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有关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有关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0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决定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第五条有关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审批项目,第五条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设立,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乡镇法律服务所成立后二个月内应向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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