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村组集体贷款化解盘活进度。各地要协助农村信用社对村组集体贷款进行全面清理,核定数据,明确责任人,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并积极组织清收。要采取拍卖林场、果园、鱼池、“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效资产,强化村级小水电、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对村组承贷、农户使用或直接受益的贷款,经清查核实后,要按照“谁用钱、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将贷款分解落实到相关受益人。
(三)加大对企业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力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企业贷款债权,督促企业制订偿还计划并签订偿还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注意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对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收购、承接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可以依法减免。
(四)督促清收个体工商户不良贷款。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切实发挥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职能,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债权和签订还款协议,清收不良贷款,并将个体工商户的还款情况作为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指标。
(五)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司法部门要依法坚决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地挽回资金损失。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诉讼的,请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提高执结率。
(六)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赖债单位的负责人,人事及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要对其实行纪律处分。人行、银监部门和银行同业公会要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单位纳入“黑名单”,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