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鄂政发〔2006〕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各项要求,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现就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始终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三农”贷款占整个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90%以上,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还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清收盘活,势必严重阻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削弱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重视“三农”工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减轻负担,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要全面组织协调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督办和检查工作。各市、州、县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承担起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各自职能,在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欠款单位负责人加大监督考核力度;财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好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人行、银监部门要关注并及时向农村信用社通报欠债单位资金状况及动向;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企业改制中做好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加大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力度

  (一)切实落实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20号)和省财政厅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督促欠款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对经核实确应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的部分欠款,由本级政府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用于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任务的完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