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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环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环保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建项目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及噪声、城市生活污水的综合整治,加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使空气污染指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全面改善公共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宾馆、酒店、机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以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五小”行业(餐饮、洗浴、歌舞、美发、食品经营)的整治为重点,加强环境治理,严格卫生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特别是加强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

  (五)加强食品卫生监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与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现象;开展中小饭店集中整治,加强对夜市、集贸市场、城中村、食品饮食摊点的规范建设和卫生管理,重点加强职工食堂、民工食堂、学生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把好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质量关,保障广大居民食品卫生安全。

  (六)认真抓好重大疾病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科学的疾病防控机制、医疗救治机制、监督评估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传染病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免疫预防工作,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减少易感人群;制订并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提高疫情监测报告率和发现率,及时有效处理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消除有害生物孳生地,降低有害生物密度,有效预防病媒传播疾病的危害。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流行,开展除害灭病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指导。城建部门要加强城镇的环境卫生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基础设施,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加强物业管理,将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畴;加大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工业“三废”的治理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和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文化、体育、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旅游等部门要抓好窗口单位、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要积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投身卫生城镇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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