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2005年12月19日 琼发改收费函[2005]1933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财会函[2005]162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经研究,现就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含报名表格、准考证、试卷印制、阅卷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费用。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