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旅游市场价格调控措施的通知
(2005年12月27日 琼发改价检[2005]2000号)
各旅行社:
报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2005年12月2日下发了《关于
加强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调控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827号),规定了全省旅游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水平及旅行社佣金提取控制比例。佣金提取控制比例标准为:景观类不超过票价的30%、民俗风情类不超过票价的35%,特种旅游项目不超过票价的45%。据调查发现,有的旅行社等待观望,有的置若罔闻,有的仍按原与景区(点)商定的佣金比例执行。企业的消极态度,严重影响了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影响了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了严肃价格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凡存在超标准提取佣金的旅行社,限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改正,并在规定的幅度内与景区(点)协商确定佣金比例。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的监管,省、海口市、三亚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于2006年1月9日起对所有旅行社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零负团费”组接团揽客;景区点、购物点是否在行程表第二联签印栏盖章确认,有没有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执行价格调控措施的行为。并依法对价格欺诈和超标准提取佣金的价格行为,分别处予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