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和培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
(二)资助优秀人才参加重要的国内外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三)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择优资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活动;
(四)资助人才工作重要项目及人才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五)资助开展人才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表彰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和资助人才工作创新项目。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宏观管理,制定资金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统筹协调资金的分配使用,审核年度资金的安排计划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省级财政按照预算科目安排到本部门的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合理使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增人才资源开发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理报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分配
第十三条 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已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按照资金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由省财政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审批、分配,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新增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组成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从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中聘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家评审小组,对省级财政按照预算科目安排到各部门的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评估,并提出宏观调控建议。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新增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所资助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全省人才工作的需要提出调控意见。省财政厅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定期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