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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人才工作实际,建立用前备案、用后报告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每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计划进行审定后,由省级财政直接预算安排到省级有关职能部门,专门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工作项目的资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受资助项目产生效益后偿还的本金;
  (四)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
  第五条 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的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长。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注重效益、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由省级各职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规定的科目和资金用途,用于与部门职能相关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奖励和资助。
  第八条 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主要科目为:
  (一)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培养经费;
  (二)院士津贴、专家津贴;
  (三)技术创新项目资金、专利发展资金、科普经费、卫生科研经费、文艺创作经费、社会科学科研经费;
  (四)“楚天学者计划”、特殊人才培养工程等专项资金;
  (五)优秀文艺人才培养和保护基金及文艺专家生活补助;
  (六)中小企业人才培训经费;
  (七)卫生人才培训经费;
  (八)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经费;
  (九)干部培训、党员培训、公务员培训经费;
  (十)科技成果奖励、社科奖励等专项基金;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十二)引智资金;
  (十三)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及博士后生活补助;
  (十四)新增人才资源开发资金。
  第九条 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中的新增人才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和分配使用,新增人才资源开发项目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直接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新增人才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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