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职数使用的管理。
1、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建立省、市 (州)、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一式两本,单位和组织部门各1本),对职数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2、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调整、使用或出现空缺后,各单位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门登记备案。
3、党委组织部门在选配干部前,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审查各单位是否有空缺职数,没有空缺职数的不能配备干部。
4、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有关人员工作调动和职务工资晋升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审查是否审核备案,对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和工资晋升手续。
5、严格按照职数配备干部,坚决纠正部分地方违反职数管理规定,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坚决制止对“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龄上搞“一刀切”、不占非领导职数的做法。对县(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除本人自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外,由领导职务平级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占非领导职务职数。
四、注意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
1、要高度重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是在职干部。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工作上信任、尊重、理解和关心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注意研究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的办法和途径。
2、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要明确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并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或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情况,适当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配合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协管或者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或由党组(党委)指派参与重点工作、中心工作;或由党组(党委)安排负责重大事项、重要信访案件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和检查等方式,使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要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非领导职务干部作为干部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管理。要积极探索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加强对领导职数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