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规范职数审批工作
(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1、省、市(州)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新设立、调整机构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和因工作需要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数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2、省、市(州)直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编制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3、县(市、区)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县(市、区)直部门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数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1、省、市(州)直部门(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批。
2、省、市(州)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批。
3、省、市(州)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4、县(市、区)直部门(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职数和党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及群团组织机关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组织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门负责核批。
5、县(市、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批。
6、调整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干部,由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的,或由上一级职务调整为下一级职务的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核批专项职数。
7、按政策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增加职数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因军转干部升迁、调出、辞职、辞退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的,其增加的职数收回,不得安排他人。
三、切实加强对职数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