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办发[2005]3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领导职数(含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下同)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则和重要纪律,是保证干部合理配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领导职务职数一般按以下规定设置:
1、省直部委办厅局的领导职务职数按机构改革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职数执行。省直部委办厅局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不含兼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备领导干部。
省直部委办厅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7名的设1正1副;8—19名的设1正2副;2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2、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发[2001)5号)执行。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
市(州)直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 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按规定设置。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设行政首长助理,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挂职的除外。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要按照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