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资料,还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文件。

  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依照本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企业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形式向境外投资并取得相关权益的各类境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中方投资额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石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向省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省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背景情况以及投资环境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情况;(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以及用汇金额;(五)购并或者参股项目,应当说明拟购并或者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省项目核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和经营情况的证明文件;(三)投标、购并或者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照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