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其他大多数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乡镇财政收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1.县(市、区)对乡镇比照县直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明确当年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政府部门预算的指导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的指导意见,编制上报乡镇政府部门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乡镇财力状况下达预算控制数;各乡镇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后再次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县 (市、区)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审批。乡镇政府在预算执行中提出的预算调整要求,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县(市、区)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2.统一设置财政收支结算账户。取消乡镇财政所设置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改为在乡镇财政所设置乡镇政府单位预算会计,负责乡村两级财务管理。取消乡镇财政所在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市、区)国库收付机构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乡镇财政收支结算专户。乡镇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就地缴入“结算专户”,通过“结算专户”按收入科目上划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县(市、区)国库收付机构分乡镇进行核算;乡镇各项支出,除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达用款单位的部分外,其他支出均通过“结算专户”办理。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乡镇财政支出以年初预算为依据,按“先工资、后重点、再一般”的原则拨付。财政供养人员工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公务经费根据乡镇财政所的用款计划和乡镇负责人的签批手续,由县 (市、区)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或实行授权支付;用于“以钱养事”的事业发展项目支出,经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考评、提出支付方案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商品或服务供应者。
4.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乡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乡镇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市、区)财政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5.票据县级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其他税费征缴凭证等,其管理权收归县 (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
三、逐步完善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和职能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 (鄂发 [2003]17号)的要求,乡镇设置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和零户统管、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具体业务接受县(市、区)财政、经管主管部门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