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地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因破产、停产而下岗的省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企业要积极为省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省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的省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省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省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组织省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调研,参与劳模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省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省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证明;
  (六)推荐和协调省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发挥省劳动模范协会的作用,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劳动模范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推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八) 依法维护省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省劳动模范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取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依照省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省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必须逐级上报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