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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5]4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劳动模范,是指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及中央在鄂单位推荐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省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省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省劳动模范在推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省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省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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