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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七)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八)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责任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含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矿权评估机构随意压低矿权价款,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被低估而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各市(州)以及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发达的县(市),应组建市(州)及县(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部、省、市(州)、县(市)四级矿产督察员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查找阶段(截止2005年12月底);第二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底);第三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按照“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立足长远”的原则,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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