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选(洗)矿厂无尾矿库造成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等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 “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全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