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县以上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七条 鼓励设立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为开展农村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信息交流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乡镇以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设立登记应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依法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诚信守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的个数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以及注销登记,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拟设立的行业协会可以选择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的组织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难以确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的组织,并征得其同意后作为该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职责。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指导、监督行业协会依据其章程,在
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活动。
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不得派员在行业协会中任职。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得向行业协会收取费用。
第十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承认行业协会章程,经申请并获批准,均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兼营两种以上行业业务的,可以分别加入两个以上相关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行业从事经营管理卓有建树的资深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个人会员的身份加入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