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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财政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0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是指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修缮装饰工程以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第三条 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款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投资的工程,适用本办法。

  使用捐赠收入投资的工程,捐赠人同意工程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应当编制工程政府采购预算(征地拆迁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无法公开招标的除外),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工程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逐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方式、审核需支付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处理有关投诉等事项,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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