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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颁发权证。对个人所有及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对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或使用权证。
  (九)其他事项。产权制度改革后,要做好工程移交和合同备案工作,由业主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报告备案。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定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制度。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严格按照《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权利和义务
  (一)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按合同规定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有依法转让、继承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享有转让、抵押或继承权利。 
  2.经营者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的水利工程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指导性水价,具体水价由经营者和有关用水户代表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3.经营者按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
  4.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经营者占有或经营的工程和资源。不得干预其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
  6.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义务
  1.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2.对水利工程安全和高效运行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设施的维修、检查和养护,承担小水库的除险加固责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工程的防洪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组织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县、乡(镇)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今后,国家扶持农村水利的发展资金和各项补助资金,要向产权明晰、管理较好的地方倾斜,鼓励各地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工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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