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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现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改革方案由管理单位制定,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备案。现由乡(镇)、村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改革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站、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共同制定,并通过民主决策,经2/3以上受益户同意后,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改革形式、经营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资金用途、职工安置办法、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职责及落实措施等。
  (二)界定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授权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现由乡(镇)、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在建或新建的小型水利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界定须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三)评估资产。凡采取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形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
  (四)确定底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工程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承包基数应当根据经营现状及前景合理确定。
  (五)公开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出让由出资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工代表、受益区村民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竞争,并提前15天发布公告。在同等条件下,受益区内农户或原承租、承包人优先。承包、租赁应实行招投标;股份合作以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拍卖按《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签订合同。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签订合同,制定股份合作章程,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七)交纳款项。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交纳承包租赁金、购买款、股本。小型水利设施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的收入由出资人负责收回,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用于职工安置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国有资产收入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集体资产收入归乡(镇)、村所有,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经费可以从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收入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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