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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5.市场取向,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新机制;
  6.先试点、再推开,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和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股份所有、合作经营。
  (一)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界定
  1.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2.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坝高10米以下,无安全隐患的小水库;
  3.1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
  4.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
  5.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6.乡(镇)、村供水工程;
  7.山区水土保持工程;
  8.其他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
  1.股份合作:对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水利资产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或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股份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拍卖: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整体产权以公开竞争的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经营权,期限为10-30年。小水电、机电井、塘坝和农村饮水工程在小型水利工程中比例较大,效益较好,群众投资热情高,产权改革易于突破,要把它作为改革重点,以拍卖为主要形式,把产权转让给群众。
  3.租赁: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分离,将经营权出租。承租者在交付风险抵押金和租金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租赁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4.承包:在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承包期一般为5-10年,最长可达20年。
  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暂时无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当地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小型水库具有防洪、供水双重效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在改革中务必周密考虑,确保防洪和受益群众用水安全。
  三、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和报批方案。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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