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场取向,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新机制;
6.先试点、再推开,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和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股份所有、合作经营。
(一)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界定
1.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2.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坝高10米以下,无安全隐患的小水库;
3.1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
4.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
5.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6.乡(镇)、村供水工程;
7.山区水土保持工程;
8.其他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
1.股份合作:对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水利资产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或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股份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拍卖: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整体产权以公开竞争的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经营权,期限为10-30年。小水电、机电井、塘坝和农村饮水工程在小型水利工程中比例较大,效益较好,群众投资热情高,产权改革易于突破,要把它作为改革重点,以拍卖为主要形式,把产权转让给群众。
3.租赁: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分离,将经营权出租。承租者在交付风险抵押金和租金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租赁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4.承包:在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承包期一般为5-10年,最长可达20年。
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暂时无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当地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小型水库具有防洪、供水双重效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在改革中务必周密考虑,确保防洪和受益群众用水安全。
三、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和报批方案。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权限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