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6]3号、苏财社[2006]19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5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1、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元。
2、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65元的标准增加,低于65元的按65元增加。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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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年限 │ 月增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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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15年 │ 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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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19年 │ 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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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24年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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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年-29年 │ 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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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年-34年 │ 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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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年以上 │ 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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