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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太中银铁路及盐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太中银铁路及盐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号 2006年1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制定的《太中银铁路及盐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太中银铁路及盐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05]241号),认真贯彻执行。
  太中银铁路和盐中高速公路是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目前,征地拆迁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过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太中银铁路及盐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和相关工作。执行中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安置补偿费用要足额、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截留、挪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太中银铁路建设控制范围内抢建抢栽的紧急通知》精神,坚决制止两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现象,确保两个重点工程如期顺利开工。

太中银铁路及盐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一、沟渠路改移和边角地的补偿。铁路、公路均为线性工程,按施工技术要求,有一定数量的沟渠路改移和难以耕种的边角地,但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因此,沟渠路改移占地和边角地只补偿不征用,补偿标准在现有农用地(不含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与市县协商。
  二、新开水浇地的补偿。从目前我区的实际情况看,新开水浇地大体可分为撂荒水浇地(已耕种过)、荒草地开发水浇地、旱耕地开发水浇地三种类型。将新开水浇地6150元/亩的标准,细分为撂荒水浇地6150元/亩、荒草地开发水浇地 1500元/亩、旱耕地开发水浇地3000元/亩。
  三、退耕还林还草地的补偿。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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