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民航、铁路、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民政部门
做好社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7.水利、农牧、林业部门
组织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做好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
8.气象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9.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九、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1.应急指挥办公室
自治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
(1)协助指挥部履行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调度、协调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的有关工作;
(3)指导开展事件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4)协调核定事件危害和损失,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5)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请指挥部审批;
(6)负责应急车辆、应急装备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7)信息发布。
2.应急监察组
设立水和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察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辐射污染事故应急监察组,由自治区环境辐射监督站负责。
主要任务:
(1)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监察及安全保护工作;
(2)开展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