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未采取积极有效救援和调查处理,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等责任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交通厅、民政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组织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演练。
(二)有关部门职责
1.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参与污染事件现场处置,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负责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有关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调度和处置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2.公安、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对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
3.财政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