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3)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调查确认结论。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 15天内,将特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国务院,并将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
3.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环境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
(四)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