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3级预警。
2.2级应急响应
2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2级响应。
(1)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环境应急监察组、环境应急监测组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划定受污染区域,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 2级预警。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紧急撤离疏散人员,转移或消除污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服从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1级应急响应
1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1级响应。
(1)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布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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