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不准确报道有关事件内容的,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3级预警制度。3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启动黄色预警;2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启动橙色预警;1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3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2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1级应急响应。
1.3级应急响应
(1)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3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划定受污染区域,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建议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转移或消除污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3)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会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