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因环境问题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速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程度、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五、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