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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含)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问题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8.因环境问题,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 (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聚众闹事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集会和上访的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7.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8.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造成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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