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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6]21号 2006年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加强对重大生态环境危机的管理,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应急;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协调,健全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减小污染范围;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
  (四)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明确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六)建立以环境监察机构为主、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与破坏)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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